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健全公司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党委是公司党委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为党委会议的正式成员,非党委委员的公司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非党委委员的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可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召集相应会议。党委会议每次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由公司党委提前1至2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并负责议决事项的督办以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党委文件、会议精神,作出贯彻执行的安排部署;
2.讨论通过公司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3.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措施,研究通过重要的党务工作规章制度;
4.研究决定学院各党支部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推荐任用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教学办公室主任、各党支部书记、各系主任、各实验室主任、科研办主任、学科办主任等学院内设科室负责人。
5.讨论学院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改革措施以及学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研究决定受公司党委表彰和公司党委要求公司党委审核或推荐的重要奖励的集体、个人名单;
7.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决议;
8. 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9.其他应提交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书记提出,其他党委成员如有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书记提出,经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2/3(含)以上正式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 会议应按预定议程进行,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就会议议题进行认真考虑,必要时形成书面材料,特别是与成员个人分管有关的事项,必须事先作充分调研,形成主导性意见或建议,在会上提供足够的情况、资料,作为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方可通过。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作出明确说明。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三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由公司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对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推荐任用明确如下:根据学校干部任免权限,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教学办公室主任的人选公司党委仅有推荐权;各党支部书记人选由公司党委选拔,报公司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各系主任、各实验室主任、科研办主任、学科办主任等学院内设科室负责人由公司党政领导充分酝酿商议后,提交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对党委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各位委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发表与会议决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在党委未作出新的决定前,任何个人都无权更改或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要讲纪律、守规矩。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结果的,会议决议、决定讨论形成的过程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委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记录以文字为主。会议记录要求字迹工整、内容清楚,准确反映会议结论和发言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有明确的结论记载。不能形成决议的,特别是有重大分歧的,会议记录要写明大家的意见尤其是要记载不同意见的主要人员及其观点。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属于原始记载,所记录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改。会议记录属于保密资料,由公司党政办公室主任保管,非会议成员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初稿。会议纪要的定稿,须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的归档材料,按永久档案保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